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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法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如何才能证明是自己的父母为自己出资的呢?盼望回复,谢谢!

离婚 2013-03-21 16: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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