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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和前妻于2008年离婚,我们育有一女,目前已经十一岁了。离婚后,女儿由我作为监护人抚养。前妻已于2010年移民至加拿大。我和女儿居住在上海。目前,前妻提出在这个暑假让女儿到加拿大探亲旅游,我也赞成。我们初步设想是让上海的一个朋友在暑假带女儿到加拿大,再由前妻带着女儿在加拿大旅游一个月的时间。我想咨询的是,由朋友带女儿去加拿大,是否需要办理委托公证,需要什么手续?另外,我和前妻是否还需要办理其他公证手续?

离婚 2013-03-23 18: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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