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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头一次经营餐饮,与提供场地的公司签订的合同里很多不平等条款,并且该公司在合同约定的2012年9月13日到2013年10月12日的一年里,连续长达三个月未能提供经营场地,使我方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而在2012年12月终于开始经营后,对方经常要求购买他们的经营用品,缴纳诸多罚款、或其它名目的现金而不给收据。现在我想提前中止这种不平等合同,但是对方说中止合同就要扣掉我进场时候交的保证金。请问我怎么样能拿回我的保证金。我觉得是他们延期开业,违约在先,另外他们合同书上的甲方名称在工商局网站上查不到。请帮帮我,谢谢。

其他 2013-03-19 20: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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