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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3月4号起至3月18号被公司限制了在上班的8小时内只能在保安室由保安看管,在我的要求下才同意上厕所,吃饭也只能在保安的看管下才能离开。请问我可以以此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为借口解除劳动合同,得到赔偿吗,我今天也去报警了,但警察说这是工作时间内,不算。还有就是我们厂印刷对身体有害,我咳嗽有两年多了一直不好,要求做职业病检查了,本来19号才有结果,可他18号就通知我从19号开始放我一个月长假。这样做合法吗

其他 2013-03-19 21: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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