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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续定了5年的场地租赁合同,6月出租方就来函通知我们搬出去,他们要收回自用。现在场地里的货物大概有2,3百来吨,若急着出手,按现在的价格要亏十来万,暂时又找不到合适的场地(他们说可以让我们把货物堆放在一边,但没有门面做生意对我们的损失也是一样的),合同中写了,若单方面违约,违约金是当月租金的3倍,也就是3750元。 我想请教律师,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对方起诉,法院会如何判决?能赔偿我们多少损失?

其他 2009-10-10 14: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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