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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孩1岁7个月,9月19日下午因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入住桂林市2院治疗,(除当天在医院住以外,其余都是打完输液后回家),前4天有喉咙发红用了克林霉素消炎,一直每天服用2次抗过敏药,24日上午查房时发现喉咙发白而改用头孢消炎(分2次吊),皮试有点红,护士说可以用,吊第一瓶针的针眼处有红色条斑,请护士检查说继续观察,继续吊其余的药小孩在26日晚8点出现红色斑点,第二天早上去医院后,当时的主管医生和主任都说要观察2天,继续照前一次用药打头孢药,红色斑点继续全身蔓延,许多地方融合一起,28日上午查病房时才开始停用头孢药改回克林霉素,医生还不承认是药物过敏,29日在我们的要求下,皮肤科主任来看后才说是头孢过敏,现在小孩全身都是药疹我该怎么办,而医院又催我继续交钱? 如果医院不承认是他们的失职,我怎样维护我的权利(附上:该头孢说明书的[不良反应]注有出现皮疹)

其他 2009-10-11 08:2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发生药物过敏是患者自身对药物反应异常所致,并不是医生的过错,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2、但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则属于医疗过错,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医生在得知患者有某药过敏史时,还继续用该药或结构类似药;二、法定应该皮试的药物而未进行皮试,用药后引起药物过敏反应;三、出现过敏反应后,医院未及时采取抢救治疗措施。 3、请注意保存好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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