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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94年由集体企业从农村招工进厂的女职工,与公司签定了正式劳动合同的。从事的是有毒有害工种,现在有人到了退休年龄却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我们的档案齐全,可劳动局说我们没有招工指标,不能享有这项权利,因为当时有个政策可以由用人单位自主招工,那么及不存在劳动局所谓的指标问题。再一个问题我们当时都是从农村进厂的,劳动局又说我们的身份有也不能享受这种,我们同岗位的职工不是招工进厂的都能享受这个。我们该怎么维权,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急切盼望回复

行政诉讼 2013-03-27 07: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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