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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A儿子瑞林于2004年9月20日下午7时20分许,在中学厕所与6同学发生打架斗殴,瑞林被一同学用刀子刺伤,立即送往B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因没有CT机,接诊大夫建议送B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诊断治疗,瑞林被送到B第一人民医院后,于21日凌晨1时5分死亡。2005年1月,B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分别对6同学判处相应的刑事责任,并由其监护人、中学共计赔偿给张A90000元,张A上诉后,经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共计赔偿给张A125000元。 后张A认为,其儿子瑞林被刺伤后,是重伤,但绝非致命伤,在B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过程中,主治大夫有重大过错,导致瑞林死亡,要求处理医疗事故。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张A认为在鉴定时,市医学会采信了B县第二人民医院第一接诊大夫关于在第一接诊时已无血压的伪证和医院方串改的病历,不服鉴定。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张A认为在鉴定时,省医学会采信了第一接诊大夫的伪证、被告方串改的病历和医院提供虚假的B县纪委监察局和B县卫生局的联合调查材料,不服鉴定。向省医学会书面申请,要求变更鉴定结论。省医学会给张A复函答复:1、若对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中华医学会重新鉴定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2、若认为所涉及的鉴定材料是伪造的,可申请司法技术鉴定。张A以此复函为凭,申请司法鉴定,司法技术鉴定中心作出《瑞林一案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B第一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瑞林失血性休克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责任为完全责任。2、被鉴定人瑞林在重伤基础上发生死亡损害后果,与B县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后,张A向公安局控告主治大夫的刑事责任,未被受理,2008年6月26日,张A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诉案件,控告大夫的刑事责任,要求B县第一人民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县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2009年6月2日,原告张A以医疗侵权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B县第一人民医院按人身损害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计374575.2元,审理中,原告坚持以《瑞林一案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结论审理本案,称本次事故是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的竞合,选择的诉由是人身损害赔偿,在质证中,被告方要求原告进一步明确诉由,以便发表质证意见,原告称二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要求按照医疗侵权赔偿。 讨论:1、本案的民事赔偿已在刑事案件中进行了赔偿,能否进行双重赔偿?各自的法律关系有何区别? 2、本案按医疗事故处理还是按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处理? 3、瑞林的死亡系二因一果,司法鉴定结论由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是否合理?

其他 2009-10-12 05: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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