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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旧公司上班,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03~2005年 新公司于2004年成立,旧公司人员全部转入新公司上班(新旧公司地点人员业务全部不变)。公司领导(这个时候不知道是代表新公司还是旧公司,呵呵)称:旧公司名义下的合同未到期的不做解除处理,也无补偿。到期由新公司处理。 2005年旧公司合同到期,以新公司名义重新订合同,合同期2005-2008. 2008年薪公司合同到期,再次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2008-2010 问题: 1)旧公司合同未解除,未作补偿。进入新公司上班,未改变合同上的公司名称,此时该合同算是新公司的还是旧公司的? 2)2010年新公司合同再次到期,再次续签,是属于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吗?

其他 2009-10-12 10: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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