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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福建公司,在09年8月与上海公司签胃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是以传真的形式签的,在收到上海公司30%预付款后将货发给上海公司,按合同上写收到货在十日内付剩余货款,而且将增值发票寄给上海公司,可是上海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欠剩余货款2个多月,大概欠的货款有8千多,请问各为律师我应该怎么保障我公司的权益,如果要通过法律手段我应该怎么做,是在本地诉讼还是在上海诉讼,请告之,万分谢谢

其他 2009-10-13 10: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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