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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中国厂家的线路板制造商,客户总部在美国(发订单客户),但出货到其中国分厂,客户把线路板再插件后出货给德国客户时出现测试不良率2.5%,现德国客户判定整机不良,损失费用大,向美国客户(中国工厂)索赔,上周我司已收到美国客户(中国工厂)发给我司的律师函,半年前他们说是线路板的问题,要求我司赔偿,但我司不认为此为线路板问题,请问我司是否要回复此律师函?

产品质量 2013-04-01 07: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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