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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时,部分股东的股权登记出资数额与实际出资数额不符应该怎么处理?原来给管理层配的动态股怎么认定?怎么转成投资股?谢谢!

离婚 2020-07-08 09:02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应当继续缴纳。
  • 继续缴纳
  • 股权转让: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放弃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 对于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的新股东出资时间问题,很多人存在误区。
    一般分为两种观点:其一是以新股东交付转让价款时间为新股东出资时间;其二是以原股东交付出资时间为受让股东出资时间。
    应以第二种判断为准。因为,股权转让是经依法公司股东同意后,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实质上是要公司“体外”的一种合同交易,由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转让价款,不涉及新股东向公司交付出资,并不影响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时间变动,因此,原股东交付出资的时间为受让股东的出资时间。
  •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会直接引起股东结构的变化,增加新股东,对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 继续缴纳
  • 补缴不足出资部分。
  • 继续缴纳
  • 一、股东出资不足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可以要求其补足出资;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关于给管理层的配股,可以通过原有股东股权转让的方式,变更为股东;也可以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获得股权。
  • 1、不足要补交,其他股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 出资不足的,应当继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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