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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年9月5日在某个体单位担任出纳工作,2013年3月19日个体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我,在此期间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每个星期只休息一天,我现在想到劳动仲裁起诉,请求赔偿。但是该个体公司已经在2013年3月5日左右向工商局申请注销,我不知道现在是否已经注销,我如果向劳动仲裁起诉,那么诉讼主体是谁,是公司的字号名称还是经营者A?这个经营者A和实际的公司管理者B不是一个人,我应该起诉谁?劳动仲裁能支持我的主张吗?胜算有多少谢谢啦

仲裁 2016-05-11 13: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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