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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8年出售一套房子给购房人,事后才知道她在合同上签的名字是她丈夫的,而不是她本人的。现在她要求我过户,由于还涉及到面积和签合同时不一致等情况。请问她的这种代签有效吗(没有委托)?谢谢!

其他 2013-03-26 21:4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如果其丈夫追认,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如需帮助,请电话联系详谈(由于经常开庭,有时电话无法接通,您给个短信,事后我联系您。谢谢!!)
  • 你好,有风险,建议要求对方丈夫签字,或他丈夫的委托公证书。
  • 您好:至于代理行为其丈夫默认且没反对,可以认定具有表见代理的效力,如果面积不一致要看具体房的情况。如需帮助可以拿合同面谈。
  • 对方支付购房款了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详情可来电咨询。
  • 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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