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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被告。 原告2012年通过单位同事找到我,委托本人帮其办理孩子大学入学事宜。本人起初并未答应,几次三番后,本人答应其委托。并表示不一定成功,如果不成功,本人全部退返他费用。 事情一直进展顺利,录取阶段,原告突然要求不办了。但是钱已经花出。具体办事人因这个原因不予退返费用,最终失去联系。 本人十分无奈,并表示所有费用本人承担。为了尽快解决,贱卖自己唯一房产,收到首付款当日退返原告10万,并打下欠条。原告突然要求本人除了退返本金外,还需要额外退返5万利息。本人不同意,原告先去法院以合同纠纷立案,一个月后又去公安以诈骗立案。 法院开庭时,原告要求本人必须一分不少的退返5万利息,否则要求法院移送案件至公安机关。法官因此没有开庭,但是给本人做工作要本人多余支付利息,否则移送公安。公安则表示如果法院移送,他们就要采取刑拘措施。 请问: 1、本人必须支付5万元利息吗? 2、如不该支付,现在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刑事辩护 2013-04-21 17: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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