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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30日14时50分,车主陈华在当日报时左右,在默认的情况下将湘A72012号小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戴建仁驾驶并搭乘梁美花.周晚化.张俊文.张佩妮.刘化球.何英沿湘阴县杨林寨乡沅潭村八组防汛大堤由北往南行驶,由于戴驾车超速行使,加之技术生疏,致使车辆失控,驶出大堤左侧有效路面仰翻于8米高的大堤外侧草地内,造成戴建仁当场死亡,梁美花.张佩妮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晚花.张俊文.刘化球.何英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县交警大队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如下:戴建仁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车主陈华在该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乘车人无责任.

仲裁 2013-08-07 16: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是驾驶车辆造成事故的人,其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而车主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所以从法律上讲,车主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他的过错行为毕竟与伤害的后果有因果关系,所以从民事上应承担赔偿责任。 可能你从感情方面很难接受这个结果,但是法律是公平的,相信对事故的受害者一定会有一个说法。
  • 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是驾驶车辆造成事故的人,其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而车主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所以从法律上讲,车主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他的过错行为毕竟与伤害的后果有因果关系,所以从民事上应承担赔偿责任。 可能你从感情方面很难接受这个结果,但是法律是公平的,相信对事故的受害者一定会有一个说法。
  • 建议聘请律师处理,交警的责任认定只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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