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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8月31日和我同事乘坐电动车被公交大巴撞伤,我同事当时就死亡了,我是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肋骨第六根骨折,(现在睡觉都不方便,侧身睡觉都痛)交警对此事故的认定为大巴车次要责作任,骑电动车的负主要责任、我和我同事不负任何责任。但骑电动的人当时跑了,公交方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了25万元,我这方没有达成协议!公交方只赔偿我8千块,我住院时间为23天,出院证明上是全休20天,并且两个月不能干体力重活,我的工作期间的工资是3500每个月,但由于受伤一个多月没有上班,现在没有工作了,所以我要求公交公司要赔偿我84天误工费、44天的护理费、我个人84天的生活费、我老婆这44天的生活费、住院期间的交通费,总共19679.44、另外我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及营养费5万元,我要求上诉,请问这样是否可以?

其他 2009-10-15 08: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由于你从没有起诉过,因此不存在上诉的问题(所谓上诉是指对一审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但是你可以就你的请求予以起诉,只是你的请求是否能得到全部支持,要看具体的证据。但是建议起诉可以如下处理:首先该公交车肯定是购买了交通强制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你的诉求中有部分并不符合法律,你的住院时间是23天,全休20天,可以得到误工费,按照事故发生前平均工资计算;但是你要求赔偿另84天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44天的护理费应当提供护理证明(护理如果是由你爱人护理的,则按照你爱人误工工资标准标准和护理时间计算);至于精神损失费,由法院具体裁量;营养费5万元,如果缺乏医院证明,则无法得到支持。
  • 杨律师:很感谢您给我回复。交警无法调解,支持我上诉,由于受伤一个多月没有上班,所以公司也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所以出院证明上的两个月不能干体力重活,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我爱人马上要生小孩子了,所有一切事情要我来做)5万元主要是指精神损失费,按标准应该索赔多少呢?
  • 另外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在死者火化以后也就是9月26号才拿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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