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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死亡后是否享受独生子女费

仲裁 2009-10-17 12: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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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有以下优惠待遇和奖励:   (一)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 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区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其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 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独生子女的医药费、就读普通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杂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的学费,可按有关规定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四)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可给予其父母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列支。 对于职工死亡后是否享有没有规定,职工死亡后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了,而独生子女费是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很难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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