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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2011年8月1日到2013年7月31日,试用期3个月。现在是2013年4月3日通知我不用上班了,我们都是8号发工资。减去3天法定清明节等于就提前2天通知我不上班了,还没拿到解聘合同。根据自己研究劳动合同法,想就以下几点提问: 1.{合同法规定说3年之内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的月份需要赔偿}提问:是否有这个说法?如果是,应该陪我多少? 2.{针对上述合同情况,总共应该赔我多少月工资,请具体列出} 我的理解是根据劳动合同法,没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赔1个月,工作一年半个月按2个月赔偿,无故解除合同赔偿我2倍。共计5个月,是否正确? 3.社保只上到了1月份的,差我3个月,而且试用期的3个月也没有社保,是否应该补给我6个月的社保? 4.公司注册地址是宁波,而我工作地点是北京,北京只有个办事处(未注册)。公司的法人是澳大利亚籍的华人,属于外商独资的。提问: 我看有人说外商独资企业必须要给员工上住房公积金,而有的人说不是必须要上,还有人说异地的不给上。我想针对我这个情况,公司没给上住房公积金是否合法??是不是强制性的?

其他 2016-10-27 11:13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跟老板或公司负责人要,不让你上班的书面文件,同时别忘记录音,记得说明双方身份,你可以诉求给你补偿,具体的可联系我们所。
  • 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1,解除劳动合同的两倍赔偿,没有工作年限的限制。
    2,解除劳动合同的两倍赔偿是指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对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两倍赔偿。
    3,违法解除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
    (2)用人单位裁员未听取工会及劳动者意见,未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
    (3)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情形,用人单位未依法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的;
    (4)劳动者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
    4,《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试用期有下列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要求单位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部分的举证责任在单位。比如:单位发现员工提供的学历证书存在伪造、提供的身份证明虚假等。如果仅仅是认为该员工工作能力不行,而无其他证据,则解雇员工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因为,工作能力不行是一种很主观的看法,如果允许以此作为解雇员工的条件,将有可能导致单位恶意规避法律,寻找种种借口随意解雇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以前的劳动法规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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