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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们好! 上月的一周末放学,已满15周岁的丁(他校就读男生)受已满14周岁的乙(女生)之邀来到乙所在学校附近打架,在放学离开校门口约300米处,丁从后面将走在同学中间的甲踢倒在地,随即甲抽出藏在衣服里的板登脚与丁打斗起来,同时丁这里原班同学与甲斑的同学也打斗了起来,在打累的缓气过程中,双方均不时地向对方发出就战警告,当甲约走前10米处给丁一棒时,丁用已备的小刀刺进了甲的左侧胸部,从而其他同学终于停止了棒打,最后报警,甲因失血较多昏迷被学校和派出所送到了医院抢救治疗! 请问丁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他是否应当承担负刑事责任? 甲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恳切期盼热心解答,谢谢!

其他 2013-04-10 07:1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综合你提供的信息来分析,个人认为丁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丁属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甲在打斗过程中如未造成他人伤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 综合你提供的信息来分析,个人认为丁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丁属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甲在打斗过程中如未造成他人伤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 综合你提供的信息来分析,个人认为丁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丁属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甲在打斗过程中如未造成他人伤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 可以看情节的,你描述的不是很清楚,建议带上证据材料当面咨询,如果需要贵阳律师帮助,可以联系我
  • 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如需遵义律师帮助可直接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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