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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邻居因为一些小事发生了争执,双方进行殴打,后来我被鉴定为轻伤,我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与赔偿损失,对方前来要求私了,我想问律师,刑事自诉案件能否“私了”?

刑事辩护 2009-10-16 17:1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由此可见,和解、撤诉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也是刑事自诉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   由于自诉案件大多是发生在家庭或邻里之间的轻微刑事案件,达成和解协议,既保护了受害人权益又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团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7条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第198条还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所以说,在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要求撤诉时,人民法院也会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会依法准许和解或撤诉。综上,你这种刑事自诉案件是可以“私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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