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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检察院指控某学校总务主任指定某品牌的瓷砖给学校学生公寓的工程队使用,而经营此品牌瓷砖的老板是该学校的老师也是该总务主任的非常好的朋友。总务主任就与朋友一起去找校长帮忙看是否可以用该品牌的瓷砖,校长同意后,总务主任又帮忙将该品牌的瓷砖介绍、推销给学校学生公寓工程队使用,为此该老板在几个月后为感谢总务主任送了20000元人民币表示感谢。检察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受贿。请问: 1、该学校在用该品牌瓷砖之前在得到校长或校方的许可、同意后,总务主任的介绍行为是否符合指控的指定情节? 2、总务主任的行为是否存在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 3、若总务主任在事先完全是出于帮忙朋友推销瓷砖,而事后却收取朋友的金钱,能否以合法收入计? 4、若总务主任的职责中有分管基建的取权,但具体到本工程,明确成为校方代表是在确定完瓷砖品牌之后,受贿是否成立? 5、检察机关对该指控是否成立?若不详细,还应注意什么细节?请告知,谢谢!

刑事辩护 2013-08-07 12: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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