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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欠账不还,一审后邮寄上诉拖延时间;上诉人躲避不见面不接电话,拒绝接受法院通知,在催缴上诉费通知书留置送达后,他7日内缴纳一半(不全额缴纳),也没有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申请。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据上面是;借款人签名和其名下公司担保还款盖章,它既不承认借款,公司也不承认担保;缴费一半是其以公司名义缴纳的,中院法院立案后转到业务庭处理,难道7日内不足额缴费不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吗?

其他 2013-04-11 07: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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