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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有一女9岁男方不务正业职业农民女方为工人离婚时法院会把孩子判给女方吗如果女方将工资转之他人名下离婚时会被视为公共财产分割吗

离婚 2013-04-11 06:57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好,1、关于孩子问题,法院主要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还要考虑: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关于财产问题,婚后财产包括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财产,如果对方有证据,可以要求法院分割。
  • 你好,孩子抚养权以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
  • 你好,孩子抚养权以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
  • 孩子抚养权以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
  • 你好,孩子抚养权以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
  • 你好: 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权:2岁--10岁孩子之间的孩子要根据具体情况看哪方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就有哪方抚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要平分的
  • 你好,孩子抚养权以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
  • 1、家庭财产的分割是可以那样分的,你们夫妻二人可以随意处分你们的财产,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在你们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把家庭财产分成三份,夫妻双方各一份和孩子一份,对于此国家是无权干涉的。其实那一份可以看成是你们夫妻双方赠与给孩子的。关于孩子是否有权利分割家庭财产,他是没有这个法定的权利的,关键还是看夫妻双方的协商。   2、关于全部债务的问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至于是不是预留孩子至大学毕业止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支出 ,这个法律是没有规定的,你可以留也可以不留,但是孩子以后发生的抚养费你们是应该承担的,就是说以后预留的分额不够你们还是得负担的,而且孩子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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