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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在村中向原告郑重书面致歉。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000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元; 四、赔偿原告误工费6000元;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3月17日下午7:10,原告与被告一起在村中吴**家中玩,在娱乐过程中,原告因直呼被告名字而招来被告殴打,事情发生后,村干进行调解,但被告拒绝调解,还说“人打了就打了,能怎么样”(村中多数人可以作证),当即原告在其二叔的陪同下于当天晚上9:15向当地派出所报案,镇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因当时天黑路滑、行车困难,且路途遥远,所以没能当天到村中进行取证调查。原告于第二天到县人民医院做检查,经检查得出报告表明:原告头部受伤,鼻梁骨折,面部红肿,视力受到影响。因路面湿滑,派出所同志一直未能到村中进行调解,于是被告于3月20日便外出打工,之后派出所同志于3月22日来到村中调查,并电话通知被告进行调解,但被告只是进行一个十分简单的电话致歉,对打人的行为丝毫没有反省,且电话中致歉无丝毫诚意,对该负担的赔偿丝毫不提。

其他 2013-04-07 21: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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