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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之定义,是否是量刑的主要标准?

刑事辩护 2009-10-17 23: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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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3号   (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 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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