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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1日,股东甲占股份55%,股东乙、丙、丁各占股份15%。股东甲被选为公司的董事长,后来甲于2006年 4月1日把股份转让给了戊,甲于2006年11月2日擅自以公司名义投资,致使公司亏损了1000万元。戊向公司监事会提出起诉甲的请示,过了两个月,监事会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戊就直接到法院起诉甲。问:戊有否有权起诉甲?为什么?假如戊有权起诉甲,那么最后获得赔偿的受益人为谁?假如戊的利益受到甲的损害,那么他所提起的诉讼与上面的诉讼有何区别?

其他 2009-10-18 14: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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