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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2年10月休产假(98+独生子女35+晚育15),一直休息到2013年3月,但是其中2013年1月时,国家出来一个新的法律规定,晚育假期变更为30天,但期间公司并没有通知我可以多休息15天。一直到我上班后,发现公司规定有变更(实施日期为4月1日),要求公司另补偿我15天,但是我公司以知道变更通知比较晚,公司规定还没有完善和总务没有及时通知我为由,不同意给我追加15天的假期。 1.我想请问这15天,是在我休产假过程中发生变更的,而且是因为公司没有及时通知我的原因造成的,是不是应该补给我15天假期(其中去年我公司有人在休产假时候,也有发生过类似情况90天变更为98天,公司是有通知并给了8天假期) 2.我现在还在公司上班,迫于得罪人,我也没说什么。如果我想申请告公司的话,在多久期间申请有效?

其他 2013-04-17 06: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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