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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出租的门面有1110平方米,然而其中只有125平方米有房屋产权证明其余的900多平方米是没有房屋产权证明的,后经查实多余的面积根本没有通过规划验收。出租人在出租时有意隐瞒了这个事实没有告知承租人。在承租人签订合同租赁使用一段时间后因该消防检查不合格而被迫停业。那么我想我问一下,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该合同是否是一份欺诈合同。恳请各位朋友帮忙分析一下。

其他 2009-10-21 01: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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