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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四月二十三日在大悟一超市经营水果生意的二名外地人同我(因我是他们的代理会计,他们的生意前年九月开始做,现在还有他们的原合伙人在做)签定了借款六万的合同,月息2%期限一年用于生意周转,合同规定在我的住址地法院解决问题。去年五月十号他们二人就跑了,不再在大悟做事了,同时还转走了他们合伙人的部分资金。在他们合伙人和我多方寻找,他们二人又在去年五月十六日同我写下了承诺书,承诺去年十二月前一次还完结清,并每月支付利息,如超过二个月未支付利息,算欺诈行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未归还本金,由承诺人双方父母负责归还借款。并写下了双方父母的名字地址和电话号码。但是他们去年一年未付半点利息和本金。直到今年二月五日就是腊月二十五的他们二人来大悟见我说年前没有过了正月十五日他们父母答应会二万。但是过了十五再也联系不到他们二人,同他们二人的父母联系说找不到他们,要钱的话找他们去,我们不管。合同要到期了?我该如何办理这件事呢?是到法院起诉还是去公安局经侦报案呢?真心望给我意见书。谢谢您们的。!!!

其他 2013-04-20 20: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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