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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处房产五间(草房)为老人所有,老人有儿女六人。老人去世前曾开过家庭会议,口头将该房产授予赡养他的二儿子,其他子女无异议,96年老人去世,去世后其大儿子起草一份协议,要将老人留下的房产处理后六人均分,该协议仅两名子女签名,有一名有亲戚关系(三姨)的人做中间人。98年,房子所在地的生产队统一更换房证,就将老人的房子更名为二儿子的名下,当时其他子女均未提出异议,08年该地区动迁,动迁所得一处82平米住房。其他子女得知后,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其二儿子的遗孀(二儿子已于03年去世)将所得住房折成人民币均摊,请问该二儿子的遗孀该不该给其他子女均分该房产所得。急需回复!谢谢!

诉讼 2012-08-06 20: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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