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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2008年租用别人的耕地建猪舍,面积近1000平米,租赁年限为30年,余25年的合同期,现国家要征收该土地,建舍前除有出租合同外,也得到村里面.镇以及县各有关单位的书面同意,只是没有向县国土局申请而被罚款6000圆钱,当时得到临时用地许可证,但后来沒有延证,由于2012年6月份卖猪完之后,把钱返还贷款后还欠10万元钱而无钱买猪来养,现舍内没猪而被视为闲置,而舍內没猪只是暂时性的,我打算今年6月份向朋友借钱买猪来养,但又来不及了,请问象这种情况如何要求补偿.谢谢/2013.4.19.急/

征地补偿 2013-04-25 06: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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