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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聚餐喝了酒,然后同事又一起去唱歌喝酒,车队长也一起去的,最后走的时候有同事给我车锁匙,是公司的车,我看当时也没什么事就开车送一位同事回家再开车回公司时发生交通事故。我大腿骨折了,是酒后驾驶,请问公司要负责任吗?谢谢!

其他 2020-01-01 08: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但基于你是酒驾,应负主要事故责任;而且公司聚餐后你与同事再去唱歌喝酒,不属于工作用餐并非完成工作任务,所以也不属上下班途中。因此你不属于工伤,公司对你的受伤不负责任。 但如果引起的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而造成的,由于违章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驾驶员的主观过错,所以机动车所有人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醉酒驾车的测试 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醉酒驾驶的标准为:等于或大于80mg/100ml,即车辆驾驶人员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据测算,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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