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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姓名;张肖洁:20岁:性别男:出生年月1989年9月7日:民族汉: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打工:住址现住旅馆 被告:红旗榘集团 请求事项:赔偿误工:费生活费:精神费;一共5000元 事实与理由:9月22日我下午没上班:我和朋友想出去玩:我走到大门那有两个人在喂狗:狗突然跑过来把我咬伤:他和我打了针我不能上班:厂里的饭我不能吃有辣椒:医生说伤口不好:我自己拿钱在外边吃:还晚上做梦我要求公司赔偿我的费用?这是快一个月了他不给》

其他 2009-10-22 22: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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