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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份的时候,出版社给我出版了书,不到一个月,同一家出版社出了一本书名类似,封面一样的书,只是颜色浅一点。两本书的内容是相互独立的,没有抄袭,但是都是计算机领域的。这算是侵权吗?

其他 2018-01-06 16:16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侵权人通常需要对权利人进行赔偿。赔偿是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权的有力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二)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用,都被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得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抄袭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还需要看情况:判定抄袭有两个标准:
    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1、“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2、“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 可以操作
  • 书名近似不侵权;如果封面几乎一样,则由可能构成侵犯封面设计人的著作权。 另外,对方不构成对你著作权的侵犯。
  • 书名以及封面并不用属于你的著作权,因此对方不构成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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