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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公司为某房地产上市公司,开发项目遍及全国及海外。与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地点约定为:“天津及全国各项目所在地”,员工入职以来一直在塘沽区办公,现公司要求员工办公地点从塘沽迁到津南,若员工拒绝改变办公地点,发生劳动仲裁争议时,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是否能判定约定过大,视为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公司改变员工办公地点,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 2013-04-22 16: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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