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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教师,母亲生前是一农村村民。母亲在世时家里种有一亩三分地的苹果树,位于殷墟王陵区附近。这块地在1995年春天种树苗时属于个人的责任田,当时村民叫棉花地。我们家积极响应原郊区乡政府的号召,种上了120棵左右的树苗。2001年,村里继1994年春天调整土地后又进行了一次大调整,这块地变成了村委会的了,不属于个人的责任田了,但是树还是个人的。从那时起,我们个人每年向村委会交一定的承包费继续种苹果树,一直到现在。 今年10月份,村干部对我们说15年的合同明年到期了,我们出门的闺女没有承包资格,到时候会把地收回,并且不会给相应的树苗补偿,最多一棵树给2元钱。这叫相应的补偿吗?因为正处于盛果期,当时我也不知道村委怎么和我没有一点文化的母亲说的,也没有一纸合同,15年的期限只能是一面之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林地的承包期限是30至50年;发包方依法收回土地时,要给予承包方相应的经济补偿等。我们该怎么办?不想打官司。

其他 2009-10-23 15: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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