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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8年进厂工作,2004年7月签了5年合同。公司一直没有给我购买社会保险。并且2006。2007。2008连续3年以给我卖失业保险为由扣我工资300元!(我是农村人口)2009年3月我提出公司为我卖保险,公司不同意我交了一分辞职报告,公司不批准。我随即解除合同。并申请仲裁!仲裁后,公司以我没有提前通知为由在次申请仲裁!裁决我赔公司1000元!请问我以劳动合同法38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也要提前30天!现在裁决已经生效!我已经错过诉时间有办法更改吗?

仲裁 2009-10-24 20: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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