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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建证和宅基证有啥区别

其他 2013-05-07 07: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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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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