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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肖xx与盛xx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 夫妻婚后购有座落在xx路191弄141号303室的楼房一套,产权证书号为xxxx,现协商该套房产所有权和房内的家俱设施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15天内办理,男方有义务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 (2)女方应于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后的15天内一次性补偿给付男方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若15天后女方未付清,则每逾期一日向男方支付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额外补偿; (3)男方应于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30天内自行将户口迁出,若逾期未能将户口迁出,则每逾期一日由男方向女方支付人民币肆拾元作为不便补偿;若女方在转让、出卖该房产时,由于男方户口不能迁出而对房价或交易产生影响,由男方赔偿女方差价部分损失。 ************请问: 1是不是合理合法 2 问下关于户口方面的约束是否有效

离婚 2009-10-26 15: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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