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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0年买的二手房一套,购房时与隔壁房主之父(隔壁房主当时在外打工,是我售房者找到他父亲)签订了“关于水电气光纤户头所有权的协议”,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对水电气光纤户头的共同所有权及义务。(合同中,甲方为本人,乙方是他儿子,签字手印是他父亲,当时情急没有他儿子的代理书)。 在2012年3月,天然气公司来人通知本人要求一户一表,于是本人找房主之父协商如何分户分表,但对方拒绝承认我的一半所有权,本人为此事跑了很多的路、费了很多周折,曾找社区调解,然而社区调解无效。 2013年春节,隔壁房主一家从外务工回来,我再次找到房主本人协商水电气光纤户头的事宜,要求重新签订一份内容相同的协议,只是协议的落款改成我与隔壁房主本人签订,但遭到隔壁房主以我买房他不知情、甚至他父亲与我签订的协议他也不知情为由拒绝。 在受到律师的点拨后,我就告了他父亲的缔约过失责任。但今天(2013年5月2日)法院给我判决书,下达驳回起诉。其下判决理由是“缔约过失责任”条件不满足。 如此境地,我不知如何是好?望您指点迷津,不胜感激!!!

其他 2013-05-09 06: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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