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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1993年登记结婚,97与03年分别育有两女,期间共有房产三所及其它等,至06年,我因要与其他人合作经营公司,丈夫与担心经营风险问题共同财产不受保护,提出离婚。我当时同意签署离婚协议,将所有财产协议给丈夫,选择小女三周岁生日当天,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仍维持事实婚姻至今年初。期间我负担家庭所有开支并一直对丈夫原经营的产品进行销售,收入由丈夫收取,并购有两所房产。 去年底,丈夫单方撕毁婚约,并欲与她人组织家庭,孩子已被他撇给我妈了。 请问,在这段期间,我们之间的关系是同居关系还是事实婚姻关系?是否构成假离婚的因素?这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么?如何处理?孩子该如何处理?

离婚 2009-10-28 19:45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所得可作为共有财产分割,离婚时已经给对方的财产只能作为对方的个人财产,不能要求再分割,如果你能证明离婚协议是在被欺诈的情况下所签,可要求认定该协议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但协议的效力只影响财产分割,婚姻关系不会因协议无效而自动恢复.
  • 1、不是事实婚姻,是同居关系。 2、按照你描述的情况,财产应该认定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要让法院这样判,有一定的难度:一个是证据问题,一个是时间问题,去年底发生的事情,现在才想着处理,拖得越久,你越被动。 3、如果你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由你抚养的可能性比较大。 宜请专业律师为你详细策划并制定具体方案;若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我
  • 不构成假离婚,是同居关系。财产归各人所有。
  • 你好!据你所述的情形,双方正式登记离婚后的关系属非法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可要求进行分割;抚养孩子的一方可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必要时与律师联络
  • 1、你们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的关系是同居关系。 2、同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为某一方个人所有的,视为共同财产。 3、子女抚养问题可按原离婚协议的约定处理。 如有更多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或者面谈。
  •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关于财产和子女抚养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 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所得有证据的视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孩子可以由你抚养,对方须支付抚养费。
  • 是同居关系,应该说是假离婚,但可以就财产分割问题另行处理。孩子抚养可协商。否则,可诉讼。
  •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关于财产和子女抚养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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