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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原为国有企业,2006年底改制完成,变为私企,有一员工,在原国营企业工作时为临时工,工作了四年,公司改制后签定合同留用,2009年8月一天,该员工在非工作时间突发脑血管破裂,住院治疗后已无大碍,但已不能从事工作,该员工要求赔偿医疗费、补偿费。且补偿费计算年限为7年,请问:他的工作年限该从哪年算起?是7年还是3年?我们须赔偿医疗费吗?

其他 2009-10-28 10: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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