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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计划外生有一女儿07.7.7,当地的计生办知道的时间是07.7.10当时他们没有作出任何处理.今年他们向我征收社会抚养金,一会按08年的标准,一会是07年12月的标准,最后说人比较熟再少二千.我都不知道我和他们是怎样熟的,他们------执行政策的人,怎么可以一会这样,一会又那样?好在市场上买卖东西一样.我该怎么办?他们这样做对吗?好像有关社会抚养金的征收条例.规定不是这样写的吧!!!!!!!我都快要被他们逼死了!!!!!!!!!!!!!他们这样 做合不合法?

案件执行 2008-06-05 14:3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城镇人口按发现违法生育年人圴可支配收入2-6倍收取。
  •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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