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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离婚协议上写明房子留给孩子,在孩子18岁后无条件过户,离婚一年多后,男方要结婚而要撕毁以前的合约,说房子没过户给孩子,他可以收回赠与,并起诉法院,法院说离婚协议是在民政局办的不是在法院办的,要对房子进行评估,重新分割。请问,他这样做对吗?法院这样审案符合正常程序吗?

仲裁 2009-10-29 14:5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离婚协议是合同的一种,要遵循的民法:公平、合法、自愿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处理合同问题时,要遵循合同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在公平、合法的范围内有权决定自己的意思表示,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无权废止当事人的合法意思表示。你们的离婚协议属于证据之一,而且这一证据又经过民政部门认定,其真实性不容质疑。对于真实的证据,以及该证据证明的事实,法院应当采用,不支持你前夫的不合理要求。由于这些问题专业性较强,建议请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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