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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们好!我是一名来山东打工的重庆人,名叫吴*。自从二月二十二八曰来到山东*县**公司从事井下作业,至令有两月有余,但于五月六日下班吃过晚饭后,骑车出去摔伤,至今还躺在*县中医院。生活不能自理,但**公司称此事与他们无关,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请问象我这样的情况可以要求**公司给予一定的陪偿吗?

其他 2013-05-16 07: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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