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是一个劳务派遣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了9年(2004年至今)。在这期间,用工单位更换了3个劳务派遣单位。相应的,我们合同也新签了三个不同的派遣单位。事实上我们都不知道这3个派遣单位的情况。请问,如果用工单位现在和我解除合同(我们都不知道派遣单位在什么地方,所以是用工单位通知我们要解除合同。当然,他们是以派遣公司的名义来解除。)请问,我的工龄改怎么算?还有就是,用工单位每个月会以银行(和发工资的银行不是同一个银行,开户人也应该不是同一家公司)走账的形式给我们发放一些补贴费用。那么,在赔偿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算到总收入里面?

其他 2017-05-31 20:3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这样,那你得证明这种额外的收入是这个公司发的才行,所以很难计算到总收入里面。 你的工龄计算也是一个很难得 问题。因为你们在不断的变换派遣公司,但不管怎么样,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还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你们可按照实际巩琳个(9年)先要求的。
  • 你这种情况可能最多只能要求6个月的赔偿金。
  • 工龄纠纷是否可诉,有何依据?可诉。
    下列司法解释中的“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不就是指是工龄嘛,如果不可诉,那么何必分担举证责任?法院不受理,你可以象上级法院申诉。还可以象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最后还可以找人大,院长接待日找院长要求给出不予受理的合法理由。总之“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说法过于泛泛,很难说是因为什么不予受理。
    3、2001年4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是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决定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诉讼,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需要计算工龄,为解决劳动纠纷提供科学依据。
  • 我国对劳动纠纷实行“一裁两审制”,即发生劳动纠纷后,应当现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即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动者不受此限制。
  • 虽然派遣员工系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但实际上该工资是体现在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的派遣费用中。鉴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派遣单位违法法律规定,侵害派遣员工权益的,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就包括了派遣单位侵吞派遣员工工资这一情况。因此,建议就员工工资这部分,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以免不法派遣单位卷款而逃。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深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