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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的朋友在03年成立了一家税务师事务所,注册资金是由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代出,四名股东也都签署了相关文件。其中一名股东(占股20%)在一家国有企业里任职,至今没有到事务所任职,也从不参与事务所的业务及管理。目前,该股东突然提出要查阅公司的帐务,确定公司的盈利状况。 请问:(1)事务所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2)那家代为出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追讨代垫的注册资金?

其他 2009-10-30 01:3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要求其补齐出资的,不然没有股东的权益的。而且查询权需要申请的.----如需帮助或仍有不明之处,您可以直接通过电话免费咨询。
  • 典型的虚假出资,各股东应该主动的改正,补齐认缴的出资。否则要承担公司法规定的严重的处罚。如不出资则不能享受股东权益。另外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查阅权并非随意而为,而是必须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账目的不当,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可以拒绝查阅。书面说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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