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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头部受伤,封了几针,想让法医鉴定,应该就是属于轻微伤,谁能告诉我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是什么?

其他 2017-04-23 08: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应该法医自己知道,法医是根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的,关于头部受伤的鉴定标准,你可以看看下面的规定。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3 头颈部损伤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伤。 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 对人身轻微伤鉴定标准规定如下:(一)头颈部损伤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2、头皮创。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7 、眼部挫伤。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9、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11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14 、涎腺其导管损伤。15、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二)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1、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3、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5、外伤后血尿。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7、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8、 阴囊、阴茎挫伤。9、脊柱韧带损伤。10、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三)四肢损伤1、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3、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4、 手、足骨骨折。5、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 轻微伤鉴定标准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于追究侵害人行政责任(轻伤 以上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还需要进行伤残鉴定,采用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不过,轻微伤应当是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只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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