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妈生于1930年6月 1956年2月 参加饮食店 属商业局领导的集体所有制职工(有县劳动局1980年、1984年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为证)。 1989年饮食店开始自负盈亏,1991年6月因经营不下去而停业。 其中:1990年曾为她办了退休,但由于当时家庭生活困难,她答应继续留在饮食店上班,而没有拿到退休的生活费,也不知道退休的手续是谁办的,也没有给她任何手续资料。但当时她的同事中就有人因没有答应继续留在饮食店上班而拿到了退休生活费,也没有发给任何手续资料。 1991年6月饮食店停业后即在家靠子女供养至今。 现在,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的规定,她这种情况该如何办理:是请求补办退休手续呢?还是补交基本养老保险金?如果要补交基本养老保险金,应该补交多少?有人说要补缴3万元左右,那么她在1991年之前上班的时间,算不算是视同缴费年限?如果她补交养老保险金后,她大概每月能拿到多少退休生活费?有人说大约可得500多元一个月,这有没有什么可以公开的计算依据?

其他 2008-06-06 10:4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桂林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